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永瑞(原名高宗正)
吳正謨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0號進行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