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7號聲請人 曹美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陳稱其因失業,無力繳納訴訟費用,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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