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李鴻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春亮 被告 饒夏蘭
黃茂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邱靜琪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