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0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叄萬元。扣案之盜版光碟「富豪刑事」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佐,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李玉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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