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葶栩原名陳慧雯.選任辯護人曹詩羽律師
蔡順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內關於陳葶栩之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