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松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4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8年4月14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6月7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8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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