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詩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詩寧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詩寧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詩寧因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即民國101年2月23日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是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附表:受刑人王詩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8日│100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65號│毒偵字第32號│毒偵字第3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3│101年度訴字第724│101年度訴字第72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53│101年度訴字第724│101年度訴字第724││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2月23日│101年4月12日│101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聲字第2099號(編│聲字第2099號(編│聲字第2099號(編│││號1至編號3定應│號1至編號3定應│號1至編號3定應│││執行2年)│執行2年)│執行2年)│└────────┴────────┴────────┴────────┘┌────────┬────────┬────────┬────────┐│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7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2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21││││確定││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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