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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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銀居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王捷歆 律師被告 高豪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振謙
法官鄧希賢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