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債權人 林宗雄 債務人 陳碧義 債務人 黃世昌 即永全油漆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8月31日│286,000元│100年8月31日│AA0000000│├──┼─────────┼───────────┼───────────┼───────────┤│002│100年9月15日│230,000元│100年9月15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