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珮淇 被上訴人即被告外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丹香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8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確認上訴人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即勞動契約)存在,核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是本件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上訴人為00年00月0日出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為18,300元,是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6,000元【計算式:18,300元×12月×10年=2,196,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致,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170元。又本件上訴人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此部分裁判費之2分之1,扣除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7,08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7,0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