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2號聲請人 余大雄 相對人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233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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