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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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80號原告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健一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亞太雷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黃敬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禁止被告為競業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故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