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49號原告京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
林佳臻 律師被告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若綺 被告勝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2,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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