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尚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尚彬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531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其性質,當屬違禁物品,亦甚明確。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0.3490公克、淨重
0.0940公克,驗餘淨重0.093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2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103偵5319號卷第30頁),聲請人聲請將毒品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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