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逃漏稅捐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3年間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8856、19555、21043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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