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83號原告印度茶葉公會(TEABOARDOFINDIA)代表人 斯里巴斯迪伯巴納吉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送達代收人 林坤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2年7月17日以「DARJEELING(wordmark)」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短褲、洋裝、女用襯衣、腰帶及緊身褲、胸罩、襯裙、吊襪帶、夾克、襪子、緊身衣、日用內衣、夜用內衣、男襪、長褲、長統襪、連褲襪、短襪、及膝式內衣及睡衣、內衣褲及睡衣褲」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
0號商標。嗣原告印度茶葉公會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2款為由,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2款之規定,於98年11月18日以中台異字第93116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99年7月6日經訴字第09906059270號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