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璞真作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利息起算日之請求語意不清,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雖於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陳報該聲請狀影本,並未釋明各期管理費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是其請求利息之部分逾前項範圍者於法不合,應予部分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