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49號上訴人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承恩 即詮華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108年建字第349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8,1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上訴人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