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吳臻姿 被告 陳武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10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10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又禎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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