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 柯陳月英輔 助人 柯明信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慧 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包澤杰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下午3時1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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