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6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楊玓 被告 簡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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