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羅金龍 代理人 林杏芳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62年6月8日設立許可有案,並經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10頁第84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依99年10月14日第15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定,有教育部99年11月1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90518191號函在卷足憑,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六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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