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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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温政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6月16日所為88年度促字第24466號支付命令及民國88年8月17日所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8年6月16日所為88年度促字第24466號支付命令,及民國88年8月17日所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關於債務人「 溫政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政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上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為「溫政興」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