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謝佳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馥嘉葉柏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5869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則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99,00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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