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告和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漢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3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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