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告和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漢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3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