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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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何粟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