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 朱達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三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