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99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祥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1884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第3546號、第4286號、第5376號、第5899號、第756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祥甯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祥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8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105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
6月4日下午3時10分前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某網咖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強 」之人,購得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而持有之。
嗣於106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巷○○弄○○號查獲,並主動交付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㈡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一「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祥甯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就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就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核被告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有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2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㈤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持有毒品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
交付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查(見106年度偵字第18846號卷第19頁背面);又於附表一編號一施用毒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7年1月26日平警分刑字第1070001805號函暨所檢之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995號卷,第42、44頁);再於附表一編號六施用毒品犯行尚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7年3月16日園警分刑字第1070006021號函暨所檢之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卷,第32至33頁),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事實欄一、㈠、附表一編號一、六各次施用及持有毒品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均酌予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又明知四氫大麻酚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持有,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一宣告刑所示之刑,並就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一所示之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二、四、五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五至八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四氫大麻酚,係供被告本案持有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2.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7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7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3.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惟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施用、持有毒品犯行有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末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所│查獲經過│宣告刑│││點│施用之毒品│││├──┼──────┼─────────┼─────────────┼───────────┤│一│106年3月19│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嗣於106年3月19日上午10時│黃祥甯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上午9時許│食之方式,施用第一│許,為警在左址住處查獲,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在桃園市平│級毒品海洛因1次。│祥甯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鎮區○○路19├─────────┤前,即主動向警坦承本案施用│仟元折算壹日。│││3巷35弄26號│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毒品犯行,並主動交付附表二├───────────┤││住處│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編號一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器燒烤吸其煙氣之方│供本案施用毒品如附表三編號│,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所示之物,自首而接受裁判│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甲基安非他命1次。│。│折算壹日。│├──┼──────┼─────────┼─────────────┼───────────┤│二│106年6月4│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嗣於106年6月4日下午3時│黃祥甯施用第二級毒品,│││日下午2時許│氣之方式,施用第二│10分許,為警在左址住處內查│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在桃園市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鎮區○○路19│1次。│三所示之毒品,及其所有供本│仟元折算壹日。│││3巷35弄26號├─────────┤案施用毒品如附表三編號二所├───────────┤││住處│又以摻入香菸內點燃│示之物,始查悉上情。│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吸食之方式,施用第││,處有期徒刑柒月。││││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三│106年7月4│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嗣於106年7月5日上午9時│黃祥甯施用第二級毒品,│││日晚間10時許│氣之方式,施用第二│30分許,為警在左址住處查獲│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在桃園市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鎮區○○路19│1次。│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仟元折算壹日。│││3巷35弄26號││,始查悉上情。││││住處門口之自││││││用小客車內││││├──┼──────┼─────────┼─────────────┼───────────┤│四│106年8月11│以不詳方式,施用第│嗣於106年8月11日凌晨4時│黃祥甯施用第一級毒品,│││日凌晨5時5│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龍潭區│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分許為警採尿│。│大昌路二段80號前查獲,並扣├───────────┤││時往前回溯26││得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毒品│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小時內之某時││,及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不含公權力││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始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拘束時間),││悉上情。│折算壹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106年8月10│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日下午4時許│氣之方式,施用第二│││││,在桃園市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鎮區○○路19│1次。│││││3巷35弄26號││││││住處││││├──┼──────┼─────────┼─────────────┼───────────┤│五│106年9月7│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嗣於106年9月8日下午3時│黃祥甯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下午某時許│食之方式,施用第一│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中壢區│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在桃園市平│級毒品海洛因1次;│龍東路264巷11弄口查獲,並├───────────○○○鎮區○○路19│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扣得如附表二編號六、七所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3巷35弄26號│氣之方式,施用第二│之毒品,及其所有供本案施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住處│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物│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1次。│,始查悉上情。│折算壹日。│├──┼──────┼─────────┼─────────────┼───────────┤│六│106年11月21│以摻入香菸內點燃吸│嗣於106年11月21日晚間6時│黃祥甯施用第一級毒品,│││日下午4時許│食之方式,施用第一│4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中壢區│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在桃園市平│級毒品海洛因1次;│新中北路410號前查獲,黃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鎮區○○路19│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甯於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仟元折算壹日。│││3巷35弄26號│氣之方式,施用第二│,即主動向警坦承本案施用第├───────────┤││住處│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級毒品犯行,並主動交付如│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1次。│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毒品,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首而接受裁判。│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㈠、粉末檢品2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96│││含包裝袋2只)│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92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㈡、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卷第43頁)。│├──┼───────────┼────────────────────────────┤│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㈠、白色粉末2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合計毛重│││含包裝袋2只)│0.9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7公克,驗餘合計毛重0.9263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卷第79頁)。│├──┼───────────┼────────────────────────────┤│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結晶9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合│││9包(含包裝袋9只)│計毛重19.596公克(含9袋9標籤),淨重16.8550公克,││││取樣0.1772公克,驗餘合計淨重16.6778公克。││││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卷第85至86頁)。│├──┼───────────┼────────────────────────────┤│四│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㈠、菸絲1包,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含袋毛重0.59│││包(含包裝袋1只)│公克,因鑑驗取用0.0277公克,驗餘毛重0.5623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546號卷第80頁)。│├──┼───────────┼────────────────────────────┤│五│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粉末檢品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66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64公克,空包裝總重0.42公克)。││││㈡、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376號卷第57頁)。│├──┼───────────┼────────────────────────────┤│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㈠、灰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0.16│││含包裝袋1只)│公克,因鑑驗取用0.0112公克,驗餘毛重0.1488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卷第││││57頁)。│├──┼───────────┼────────────────────────────┤│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2包(含包裝袋2只)│1.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9公克,驗餘毛重1.1871公克。││││㈡、透明結晶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2.4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4公克,驗餘毛重2.4276公克。││││㈢、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5899號卷第││││58至59頁)。│├──┼───────────┼────────────────────────────┤│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2包,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合│││2包(含包裝袋2只)│計毛重8.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合計毛重8.││││5979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7561號卷第││││45頁)。│└──┴───────────┴────────────────────────────┘附表三: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吸食器│1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二│分裝袋│26個│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三│分裝袋│2只│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起訴書漏載)│├──┼───────────┼──┼───────────────────────────┤│四│夾鏈袋│2包│被告所有供(非專供)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起訴書漏載)│└──┴───────────┴──┴───────────────────────────┘附表四:
┌─────────────────────────────────────────────┐│不予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備註│├──┼───────────┼──┼───────────────────────────┤│一│手機(ASUS)│1支│與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施用毒品無關(起訴書漏載)│├──┼───────────┼──┤││二│手機(HTC)│1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