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明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參台、IC板參片及鋼珠伍拾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明宏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書誤載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應予刪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台3台、IC板3片及鋼珠50顆,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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