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間至94年5月間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21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91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上述判決並於97年8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