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金妹
孫國昌 孫阿嬌 孫秀玉 孫國良 被告 吳淑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