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35號聲請人 葉雅玲 相對人 陳文 將
陳朝旭 林奕丞 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嬌 相對人 陳麗雲
陳品君 賴生死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賴以偉 相對人 孔令珍
溫勇宏 溫玉萍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故同法所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應適用之。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8號執行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99年度裁全字第1928號假扣押裁定,並以台北地院99年度存字第1802號、99年存字第1800號、99年度存字第1801號、99年度存字第1804號、99年度存字第1803號提存擔保金共新台幣(下同)476萬元;依台北地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19號假扣押裁定,並以台北地院99年度存字第1861號、99年度存字第1859號、99年度存字第1856號、99年度存字第1858號、99年度存字第1862號、99年度存字第1857號、99年度存字第1860號提存擔保金326萬元後,向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閱無訛,堪認台北地院始為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應由台北地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