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告 黃原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賠償勞保給付差額部分,投保薪資應為多少,尚有疑義,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原告97年3月、4月、5月份薪資明細;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請求金額與起訴狀不同,亦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更正後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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