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宋銀娣 即楠榮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淑貞 間交付房屋等再審事件(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本院100年度再易字第2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以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再審之訴係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是聲請人再審之訴既經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理由,故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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