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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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2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賢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系爭二筆土地107年至112年之地價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