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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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2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施柏丞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賢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系爭二筆土地107年至112年之地價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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