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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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56號原告 林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為何法律第幾條)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法院判決主文應為如何之判決);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未載明㈠「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為何法律第幾條)、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法院判決主文應為如何之判決),本件起訴之程式顯然不備,為此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