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請人A真實姓名、住居詳卷法定代理人A1真實姓名、住居詳卷相對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1真實姓名、住詳卷
B2真實姓名、住詳卷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