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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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請人A真實姓名、住居詳卷法定代理人A1真實姓名、住居詳卷相對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1真實姓名、住詳卷
B2真實姓名、住詳卷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B真實姓名、住詳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