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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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被告 黃松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00號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元(計算式:建物課稅現值75,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