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翊綵 被告 陳冠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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