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四八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月十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楊商江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