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減刑)│├────────┼────────┼────────┼────────┤│犯罪日期│96.01.07前26小時│96.09.12│95.11.13│││內│││├────────┼────────┼────────┼────────┤│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6號│字第3033號│字第5079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19│97年度基簡字第││││2261號│號│5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14│97.03.11│97.05.14│││││││├───┼────┼────────┼────────┼────────┤││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119│97年度基簡字第││││2261號│號│585號││判決├────┼────────┼────────┼────────┤││判決│││││││96.09.12│97.04.14│97.06.1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助字第494號│字第1129號│字第19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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