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柯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妍榛 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922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