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清讚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液共500瓶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如附表所示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液,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6月8日起算1年,已於106年6月7日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菸液係屬禁藥一節,分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5月19日FDA研字第1040018190號函、104年12月29日FDA藥字第1049032424號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875號卷第8-9、14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875號卷第26-27頁),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HandofMIDAS紅色│100瓶│├──┼─────────────┼─────┤│2│HandofMIDAS綠色│100瓶│├──┼─────────────┼─────┤│3│HandofMIDAS藍色│100瓶│├──┼─────────────┼─────┤│4│FCUKIN'FLAVA綠色│100瓶│├──┼─────────────┼─────┤│5│FCUKIN'FLAVA紅色│90瓶│├──┼─────────────┼─────┤│6│FCUKIN'FLAVA紅色平頭瓶蓋│10瓶│├──┴─────────────┴─────┤│備註:共500瓶,均檢出Nicot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