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原告閃銀有限公司
游致 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丞芝 被告 駱學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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