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曉寧
吳建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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