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龍選任辯護人吳光群律師
王清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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