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桂梅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桂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桂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95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桂梅前於95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2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95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5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1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