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務人 賴麗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號│(新臺幣)│(起訖日如下)│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001│175,000元│自民國101年6月12日起│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償日止。││││利率計算。││└──┴────────────┴──────────┴────────────┘┌──────────────────────────────────────┐│附表二:利率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8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1.5%│1.5%│101年6月12日至101年7月11日│├──┼────────┼───────┼──────────────────┤│002│2.956%│3.251%│101年7月1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003│2.956%│3.547%│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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