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林怡靜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47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