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院詰凱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